信托“类通道业务”简析

时间: 2024-01-23 20:21:59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最近信托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新的通道业务,业界称之为“类通道业务”,其出现原因,不外乎两个:

  第一,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一些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任委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

  第二,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允许超出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控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

  与传统信托业业务中的主动管理类业务和通道业务不同,类通道业务介于两者之间。

  所谓主动管理类业务,包括三个特点:自主募集资金,自主尽职调查,自主管理并承担风险。而通道类业务,与主动管理类业务相对应,也包括三个特点:不自主募集资金,不主动尽职调查,风险由委托人方管理并承担。

  类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类业务和通道业务不同,其表面上看是主动管理类业务,信托合同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信托合同无异,其中也未约定原状分配等通道条款,但实质管理上却与通道业务类似,不对项目进行现场及实质尽职调查,表面上看是主动管理业务,但实质上看却又类似于通道业务,举例言之。

  A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向B项目,C保险资金拟投资A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后发现A信托公司不在C保险资金的白名单内,同时D信托公司在C保险资金白名单内,因此,A信托公司拟通过如下结构完成项目:C保险资金委托D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投向B项目,由D信托公司或B项目的项目公司向A信托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

  同时,A信托公司与C保险资金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如项目到期未安全兑付,则由A信托公司受让信托受益权,保证C保险资金安全退出。

  第一, A信托公司是整个交易的主导者,在该项目中,项目尽职调查、商务条款谈判、资金募集等工作均由A信托公司完成,且最终风险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最终由A信托公司承担。

  第二,D信托公司仅为A信托公司通道,D信托公司存在的价值就能使C保险资金顺利通过信托计划投资到B项目之上,如C保险资金能够直接投资A信托公司产品,D信托公司便无存在的必要;

  第三,D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动管理类信托计划,盖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主动管理类的信托计划。

  通过以上三个要素,我们大家可以判断,类通道业务最大的特点是形式上是主动管理类业务,但实质为仍通道业务。作为项目主导方的A信任委托公司承担了主动管理职责,作为受托人的D信托公司虽然与资金方签署的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合同,但其实质为A信托公司的通道,最终风险也不由其承担。

  第一,形式上为主动管理类业务。类通道业务在信托合同形式上需要签署主动管理类的信托合同,不涉及原状分配等通道业务条款;

  第三,受托人不负责实质尽职调查,盖实质尽职调查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公司进行;

  第四,受托人不管理及承担项目风险,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公司是项目风险管理及承担的最终主体。

  类通道业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当项目出险后,如作为投资顾问的信任委托公司未按约定受让信托受益权,这将会使得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陷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与资金方签署的信托合同为主动管理类信托合同,资金方可向法院起诉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未履行受托人职责,并请求赔偿,由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并未实质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及过程管理,在受托人职责上难免产生疏漏,这是其一;

  其二,由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是按照主动管理类项目进行备案,因此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候要高于通道类业务的风险占用资本,但该项目信托报酬可能参照通道类业务提取,因此,风险资本收益率的计算上会占用公司主动给管理类项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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