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主体业务简介

时间: 2024-04-18 01:36:22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1、办理货物贸易及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应为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2、首次办理业务应向信息主报告行提交《企业信息情况表》申请企业信息激活。

  3、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办理收付款。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可凭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境外企业人民币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融资金额以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可以将人民币存放在境外。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有关的资料及凭证。

  企业同一笔货物的转口贸易收付款均应使用人民币,且收付应在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结算;企业应提供对应的进出口合同和相关的单证资料。涉及提单、仓单等物权和货权凭证转卖的,提单为全套3份正本,仓单应为正本实名仓单;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转卖结算时,原则上企业应提供对应的货物海关备案信息。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境内机构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础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币资本金用途及限制: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非自用房产;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后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来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可以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允许超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非自用房产,不得转存。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内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

  2、放款企业依据自己财务情况申请人民币放款,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放款金额实行余额控制。

  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可向境内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境外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

  客户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单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结算业务,要出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承诺书。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应当通过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从境外汇入。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内使用。

  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融资机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跨国公司集团能够准确的通过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在确定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后,由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资料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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