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银行追讨利息纠纷案

时间: 2024-01-30 08:30:19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现年53岁的谢秋翠女士,是广东省梅州市人。2000年上半年,她省吃俭用数年,终于积攒了7万多元。几年前,她就听说银行推出一款8年定期储蓄品种,利率高达17%,就一直记在心上。现在手上有了一点积蓄,她估算了一下,如果存入银行,到时的利息比本金还高,考虑到家中暂时没有大的用途,就决定将钱存入银行,挣点利息。

  这年7月6日,谢秋翠来到梅州市某银行(以下简称梅州银行),要求存入人民币7.7万元,存期为八年整存整取。其实,从1996年5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就已经取消了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可是,不知为何,梅州银行鬼使神差应谢秋翠的申请,向谢秋翠开具定期储蓄存单一份并交与谢秋翠收执,存单内容显示:种类栏为整存整取,存入日和起息日栏均为2000年7月6日,存期栏为8年,到期日栏为2008年7月6日,利率栏为空白,密码栏为密码身份证,到期利息栏为空白,户名栏为谢秋翠。梅州银行和谢秋翠均在相应栏目签名盖章确认。

  光阴似箭,8年的时间匆匆过去。2008年10月14日,谢秋翠来到梅州银行要求办理上述定期储蓄存单支取手续。不可思议的是,8年前的错误8年后仍在延续,梅州银行未认线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将上述存款本息,扣除利息税后如数支付给了谢秋翠,并开具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清单一份交给谢秋翠收执。该清单内容显示:户名谢秋翠,种类对私整存整取,期限8年,计息本金7.7万元,起息日期2000年7月6日,止息日期2008年10月14日,天数2978天,利率17.1%,利息合计105486.92元。代扣利息税款19313.20元,实付利息86173.72元,实付本息163173.72元。清单由梅州银行和谢秋翠签名盖章确认后,谢秋翠将款支出并存入在梅州银行另行开立的账户。

  当日,梅州银行依常规复核账目时发现,按8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给谢秋翠兑付存款本息是个错误,而错误的源头在于八年前给谢秋翠签出的8年期储蓄存单。随后,梅州银行与谢秋翠沟通、交涉,表明8年期储蓄品种早在1996年就被取消,8年前给谢秋翠签出的8年期储蓄存单应属无效,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给谢秋翠计算利息,并向谢秋翠提交一份《关于谢秋翠存款利息计算方式》的清单,表明:本金7.7万元按5年期定期计算利息,扣除利息税后为8870.4元,本息合计85870.4元作本金按3年期定期计算利息至2008年7月6日,同年7月6日至同年10月14日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谢秋翠实得利息,扣除利息税后应为16080.12元,因此多付谢秋翠利息70093.59元,希望谢秋翠能主动退回多获得的利息。对于梅州银行的解释和要求,谢秋翠不能接受,表示存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当初双方约定的存期和利率就是八年和17.1%,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便拒绝了梅州银行的要求。

  在经过数月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梅州银行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谢秋翠推上了被告席,引发全国首例银行向储户追讨利息案。

  法庭上,梅州银行与谢秋翠双方围绕储蓄存单关于八年存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谢秋翠应否返还多付的利息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梅州银行诉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从1996年5月1日起,取消8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谢秋翠于2000年7月6日存入的涉案存款,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由于我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办理该笔业务时仍按已取消的8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多付谢秋翠利息70093.59元,此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谢秋翠辩称:本人于2000年7月6日与梅州银行签订涉案存单,此存单实质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储蓄合同。存单上的“利率”“到期利息”栏虽然显示空白,但当时梅州银行工作人员口头明确告知存款利率为17.1%,且始终未告知本人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已取消。存款合同到期后,本人到梅州银行支取存款本息,梅州银行出具涉案存款利息清单一份交由本人签名确认后,梅州银行按约支付存款本息,该存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涉案存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梅州银行要求本人返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庭审中,针对涉案存单上的“利率”栏和“到期利息”栏为空白的情况,梅州银行认为:涉案存单上的“利率”和“到期利息”栏目均为空白,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率和利息,对此应该依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处理。对此谢秋翠则认为:自己存款时已与梅州银行约定利率为17.1%,当时并未注意存单上未显示利率。存单到期后,其已支取本息,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均无异议。

  梅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谢秋翠于2000年7月6日到梅州银行处存入人民币7.7万元,梅州银行开具定期储蓄存单交于谢秋翠收执,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1996年5月发布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取消8年期存款利率种类,约定存期和实际存期都在5年以上的存款,按5年期的存款计息。即在5年存期内按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5年的按活期存款计息。”因此,梅州银行与谢秋翠在涉案存单中约定的8年存期应认定为无效。梅州银行根据谢秋翠存款时的利率政策和标准计算出谢秋翠应得利息,扣除利息税后为16080.12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认定。

  涉案存单上“利率”栏和“到期利息”栏均为空白,说明双方就该部分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没形成完整的储蓄合同。造成上述瑕疵,梅州银行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为60%,即42056.16元;谢秋翠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比例为40%,即28037.44元。据此,判决谢秋翠返还梅州银行人民币28037.44元。

  一审判决后,梅州银行、谢秋翠对梅江法院的折衷判决结果均不买账,因而均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银行上诉称: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梅州银行与谢秋翠在涉案存单中约定的8年存期合同无效,则应适用各自返还原则,判决储户谢秋翠返还其不当得利。另外,一审判决并未分析谢秋翠多得的70093.59元利息的性质,而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审理本案,作出错误定性。本案中,存单上的“利率”和“到期利息”两栏空白,梅州银行与谢秋翠对此均有过错。根据民法理论,损害事实是构成过错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首要条件,因此,梅州银行要不要承担过错责任,主要看谢秋翠是否遭受损失。而中国实行的是统一标准的法定利率政策,谢秋翠此笔存款在任何金融机构储蓄,所得利息数额都完全相同。按照谢秋翠存款当时的利率政策和标准,谢秋翠应得利息为16080.12元,梅州银行已支付谢秋翠86173.72元,谢秋翠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同时还占有70093.60元不当得利。故一审法院以梅州银行有过错为由,判令谢秋翠取得60%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

  谢秋翠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布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但该规定旨在规范储蓄机构在储蓄业务中的活动,不影响储蓄机构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行为的效力,不能以储蓄机构违反该项规定为由确认涉案储蓄合同关于存期的约定无效。本案涉及的不仅是储蓄存款利率的问题,还涉及储蓄种类问题。对于储蓄机构开办储蓄种类的问题,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1996年5月1日前,储蓄机构也确实开办过8年期存款。另外,“利率”和“到期利息”两栏虽为空白,但谢秋翠存款时,梅州银行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谢秋翠利率为17.1%,且梅州银行出具的存款利息清单上也载明利率为17.1%。存款利息清单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明当时的约定利率。涉案储蓄合同相关栏目空白,责任不在储户。退一步来讲,储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有歧义,应作出有利于谢秋翠的解释。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梅州银行的诉讼请求。

  梅州中院认为:谢秋翠与梅州银行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均享有自愿约定合同内容的权利,故双方订立的储蓄存单中关于8年存期的约定合法有效。

  梅州银行未尽告知义务,没有向谢秋翠说明8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种类已取消,而是直接与其签订了8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作为普通储户的谢秋翠有理由相信8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任旧存在且对应利率保持17.1%不变,其不可能想到这一存款利率种类已被取消。最终,法院对谢秋翠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并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梅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2021年各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表 各大银行存款利率表2021年最新版
下一篇:定期存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