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我国证监会、我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基金保管事务活动做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保管人呈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则条件的景象的,应当当即向我国证监会和我国银监会陈述,并在规则期限内改正。
未及时陈述的,我国证监会、我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罚款;我国银监会能够依法责令基金保管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我国证监会能够并处暂停或许撤消基金业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历或许基金从业资历,我国银监会能够并处制止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
第十八条 基金保管人呈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则条件的景象,未在规则期限内改正的,我国证监会商我国银监会暂停或许撤消基金保管资历,由我国证监会刊出基金保管事务许可证;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国证监会商我国银监会给予罚款,我国证监会能够并处暂停或许撤消基金业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历或许基金从业资历,我国银监会能够并处制止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