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

时间: 2024-05-01 14:37:18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与《国投

  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

  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3%。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3)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允许超出基金净资产的 2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允许超出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允许超出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允许超出该资产支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

  (18)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允许超出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允许超出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允许超出基金持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21)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审计机构要求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线、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

  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 T+2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 16:00 前划到“基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做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五)对于违反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问题造成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问题造成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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