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官网上线“私募知乎“-私募咨询查询基金知识库400问

时间: 2023-11-25 21:26:09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的入口非常好找。就在中基协官网首页中部的位置。先找到“”这个小方块。小方块的左下角就是私募咨询查询系统的入口了。入口路径如下图所示:

  在中基协官网首页的最底端右下角的部分,有一个“私募咨询查询”的链接。这里也是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的一个入口。如下图所示:

  与第一种打开方法不一样的是,点击这里会在原标签打开查询页面,也就是说查询页面将代替首页的页面。如果您想在新标签中打开这个页面,需要在这里点右键,选择“在新标签页中打开链接(T)”这个菜单。

  打开中基协官网,先在导航栏找到“业务服务”菜单,在下面的一排大按钮中选择“私募基金业务”。

  然后把私募基金业务的这个页面拉到底,能够正常的看到“咨询服务”四个大字。这四个大字下面就是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的简介和链接。点击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查询页面(覆盖原页面)。与第二种打开方式相同,此处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右键-在新标签页中打开链接(T)”。

  大家也可以直接通过网页链接进入自助查询系统,网址是。您还可以把这个链接收藏在浏览器的收藏夹,以后通过收藏夹进入私募咨询查询系统。

  中基协今日上线私募合规知识问答库,在原有400咨询电话的基础上为管理人新增了咨询路径,给中基协一个大大的赞。

  根据《命名指引》第七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能够正常的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互助基金名称中能够正常的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根据《命名指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名称应满足:(1)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互助基金混淆。(2)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互助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3)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互助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4)同一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在系列私募互助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5)契约型私募互助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命名指引》第十二条,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互助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最重要的包含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五款,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着重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着重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做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根据《问题解答四》、《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含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关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目前法律和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协会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申报审查制度、证券投资定期报告制度、证券最短持有期限制度等,并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时,可以借鉴借鉴上述指引的具体内容。

  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对于想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协会对申请机构的资本金有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际所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怎么样做公示?

  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依据自己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趋势,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是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另外,根据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十)》的规定,如申请机构拟申请登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要求外,其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所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或实际所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公司依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来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两者存在很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资管产品担任投资顾问时,是否还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1)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如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 券商资管产品和期货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到协会备案产品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2)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QFII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实际控制人不一定为申请机构的高管。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应说明原因。请在《法律意见书》或《情况说明》中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申请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确认说明。签章要求: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签字,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盖章。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吗,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对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根据《投资的人适当性办法》第三条,投资的人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的人适当性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互助基金和股权互助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根据《投资的人适当性指引》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互助基金和股权互助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的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产金额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因此,不能以知识产权出资。

  对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情况有什么要求?对于资金往来情形的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四款、《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比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协会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资质要求?

  关于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资质,暂未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机构审计业务资格。

  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的方式方法、对基金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设置评价的方式方法等《投资的人适当性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

  根据《投资的人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RQFII)。(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实物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实物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理财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实物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什么是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按照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至少将普通投资者分为几类?

  根据《投资的人适当性指引》第二十六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关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本企业存在子公司的,请同时上传本公司及合并财务报告。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内容要求: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比较久的,请上传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上传文件格式: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传EXCEL版本;2.审计报告PDF版本。

  财务信息填报应当符合《填报字段说明》,可在AMBERS系统财务信息模块,选择下载《填报字段说明》。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二条,私募互助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符合《投资的人适当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的人能进行转化。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它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转化程序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对匹配方法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情形属于风险不匹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应当严格符合《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根据现有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此之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体如下:(1)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可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2)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①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②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直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协会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员工?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不限于是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一般员工。

  香港专业人员如何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申请大陆的基金从业资格?

  香港专业人员在大陆从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已获取香港地区金融牌照4号(就证券提供意见)、9号(提供资产管理),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和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C1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吗?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六条,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吗?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怎么做?

  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但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八条所列程序:(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协会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具备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2)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需要进行后续培训吗?基金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是什么?

  根据协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后续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5学时。从业人员应当于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的后续职业培训要求学时。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法律法规涵盖行业法律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及立法的实质精神;职业道德涵盖行业文化建设、诚信意识教育、廉洁从业及执业规范等;专业技能培训涵盖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管理、基金托管与销售、私募基金管理等。

  两者是不一样的,《募集行为办法》所称“回访”是指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的回访,《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所称“回访”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持续性的定期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回访是什么?回访的内容有哪些?此回访是强制实施的吗?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回访内容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适当性指引》中提到的回访是强制实施的。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在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根据协会2019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不再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8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将不再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故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不再需要进行年检,但后续职业培训并未取消。

  基金募集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自查的频率是什么?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开展适当性自查?适当性自查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融资融券和黄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做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能合并作为一方的出资能力证明?

  如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需证明夫妻关系,并出具证明材料,明确夫妻中另一方知悉该情况且同意以共有财产进行相关投资。

  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请问这种情况下,投资者A需要每一层都要出资100万还是加总达到100万就行?

  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属于必备的高管人员。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内部控制指引》和《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卖方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六条,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的投资者,这个有限合伙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吗?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是否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且投资该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的,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基金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对于前来询问的潜在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其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或调查问卷,采集并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条,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姓名、收入、投资经验、投资期限、诚信记录等内容。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募集机构在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时,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并对投资者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履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的内容。对于在线采集投资者信息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在线确认程序。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及格式指引详见《募集行为办法》及附件《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对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认缴金额和首轮实缴金额有要求吗?

  (1)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认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管理人及其员工认缴金额可低于100万。(2)根据《备案须知》第十条,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即首轮实缴金额可低于100万。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多久?评估结果能否适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该评估结果使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即向同一个投资者销售同一管理人管理其他的私募基金,可以无需重新再做风险问卷调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适当性匹配意见。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时,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可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

  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可以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需注意不得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境外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下,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协会暂无其他相关限制规定,建议根据工商层面和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投资。

  工会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下,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协会暂无其他相关限制规定,建议咨询工会主管单位意见。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根据《备案须知》第八条,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根据《备案须知》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1)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3)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4)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5)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6)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7)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 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8)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9)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如何理解“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的规定?是否可以用“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表述代替“预期收益率”?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即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等宣传用语误导、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约定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不应当使用此类表述。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可以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使用时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规定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禁止相关宣传用语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不得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投资者为《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则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如果产品名称不得含“保本”字样,产品结构上能否参照公募保本基金约定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买断式担保?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第三条,重点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刚性兑付预期。法规不禁止产品在投资端采取相关增信措施,但管理人不得以采取了相关增信措施为由,向投资者宣传保本保收益或使用含“保本”字样的产品名称。管理人不得在结构化产品中由第三方对优先级提供担保。

  结构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需要给投资者设定投资冷静期吗?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多久?自何时起算?基金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可以联系投资者吗?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安排。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签章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等。(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前回访的安排。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条,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对申请机构的办公地(办公场所)有何要求?如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申请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应真实、准确。写字楼照片应完整展现所在写字楼全景,应真实拍摄,勿用效果图、宣传画等,勿使用Photoshop等软件合成图片。

  哪种情形需要提交“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指什么?有什么签章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1)“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是选填材料,如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可上传相关材料。(2)“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是指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3)签章要求: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有哪些?对提交的“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类)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已经登记为管理人但尚未发产品,管理人与关联方发产品的顺序有什么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六款的要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不需要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提供原件/复印件。

  机构在AMBERS系统填报注册地址时无法准确选择所在区,系统下拉为空白怎么办?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官网行政区域名录为准,若目前无该区,请选择该区曾经所隶属市区,或选择临近市区等,并上传情况说明即可并附上现有选项的截图(即需展示出现有选项中无法选择该市/区的截图),并请在详细地址处手动写上所在区即可。

  已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变更办公地址,在AMBERS系统如何修改?

  注册地址变更需要在AMBERS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办公地址进行信息更新即可。

  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单位开具。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在实践中,应当尊重事实,对于“多个人共同成就了一支产品”、“一只产品的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是同一个人”的客观情况存在的情况下,一个产品的业绩是可以归于多人的。

  高管离任证明文件是指当前高管的离职证明或其不再担任该高管职务的证明,该证明文件需要加盖公章。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根据《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若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具有私募基金属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则应当来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1)适用情形: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需要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2)内容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3)签章要求:关联关系说明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几名执业律师签名,是否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对签署日期的要求?如《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还是要重新出具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二条的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前有三类备案材料清单:(1)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所需材料清单;(2)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所需材料清单;(3)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所需材料清单。管理人可登录协会官网查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或通过AMBERS系统查询,请管理人根据业务类型,参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承诺函有模板。请登录AMBERS系统下载最新的备案承诺函模板。备案承诺函落款处需加盖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签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落款处填写本承诺函签署日期。

  若因未备案首支基金产品被协会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是否可以申请恢复管理人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因此,不能直接申请恢复管理人登记。

  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报送哪些信息?是否有填报说明或是参考文件?

  根据《问题解答(十)》的要求,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以下信息:(一)《登记备案办法》及协会已出台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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