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资料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时间: 2023-12-13 17:36:10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特殊的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别的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存款支取规则。正常的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别人代取时,应提供本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3)挂失规则。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别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马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按以下规则办理: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验证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过户或支付手续。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死亡,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⑤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⑥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①禁止公款私存。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其中,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商业银行个别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存款,即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强制存人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人金融机构。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吿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斯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①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要换掉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③存款单位的密码央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④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⑤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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