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24-04-20 08:00:09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议》,自2007年8月15日起实施。

  一、第四条修正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份额税率履行。减征起伏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正为:“扣缴责任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含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处理储蓄存款主动转存事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正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正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20%的份额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5%的份额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议做相应的修订,从头发布。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正〈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议》修订)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根据为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份额税率履行。减征起伏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第五条 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许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则数额资金、用于教育意图的专项储蓄。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责任人,实施代扣代缴。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含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处理储蓄存款主动转存事务时结付利息等。

  第九条 扣缴责任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心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陈述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心国库。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税款状况的监督和查看,扣缴责任人应当活跃予以合作,照实反映状况,提供有相关的材料,不得回绝、隐秘。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则担任征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20%的份额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5%的份额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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