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款、借款事务规矩

时间: 2024-01-26 03:38:06 |   作者; 开云体育网页在线

  本篇文章介绍的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的商业银行存款、借款事务规矩的内容。欢迎广大东奥学员点击检查。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够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矩,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确保存款付出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首要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认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矩进步或许降低利率以及选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借款。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一切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许存单作为凭据,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誉活动。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定,有必要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付出现金,能够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付出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付出(即坐支)。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法将存款转入其根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能够悉数或部分提早支取,但只能提早支取一次。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矩。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层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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