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指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跨境结算业务和相关金融服务。具体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交易、跨境投资及其相关金融融资服务。
●境外放款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企业本外币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0.3)。
●企业放款前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前需先到当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人民币境外放款查询,取得《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查询单》。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及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向银行申请办理入账手续。
(1)单笔30万元(不含)以上的收支业务,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般按分类审核合同;支出业务,按规定应纳税的,需审核纳税凭证或税务备案表。
(2)办理利润项下跨境人民币汇出的,需提供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纳税凭证或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内企业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登记及相关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其他合作项目,可依据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原则决定是不是予以贷款。
在当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境外企业可通过合法的贸易结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中国的银行或离岸市场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民币、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得人民币资金。
在遵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前提下,公司能够直接到银行申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投资者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不需要重新审批。
(1)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